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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,明确职责权限、规范工作程序、确保办案质量、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,现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警察法》、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、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。
一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电话:
南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:0599-8862100
延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:0599-8854629
建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5822853,0599-5840141
建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3832912(转4113)
邵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6336221
武夷山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5307266(转4688或4689)
浦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2823131
顺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7828068
光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7937263
松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2333536
政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:0599-33213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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